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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察在1980年前属法纪检察。1980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组,受理、侦查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款物和假冒商标等案件。长江农场粮油管理站粮食仓库保管员李某,伙同该场养鸡场职工8人,采取无票取货、一票两用和虚报粮食入库数等手段,窃取国家和集体粮食4万余斤。堡镇食品站港沿分站出纳员董某,数十次采取期初领款不入帐、期末做假帐、空解和虚报库存款等手段,贪污公款15000余元。检察院均及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下达后,县检察院对18名经济罪犯立案侦查,分别予以起诉或免予起诉,追回赃款5万余元。在经济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重视发挥政策的感召力和威慑力。两个《决定》下达后,检察院领导通过广播讲话,宣传政策精神,号召投案自首、检举他人。全县有191人在规定期限内自首交代经济问题;17名在押犯坦白交代余罪44起;24名人犯写了62份检举揭发材料。在押犯的家属也积极筹款退赃。
1980年至1984年,全县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72件、88人,其中逮捕经济犯罪分子57人;提起公诉70人,免予起诉12人,撤销案件4件、5人,转出案件1件、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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