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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八政法 >> 五、检察 >>


(二)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指由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立案侦查国家和集体工作人员贪污、渎职、侵犯人身权利等违法乱纪案件。1952年至1954年,对19起干部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破坏军婚、打击报复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等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1955年,县检察院侦查有关乡村干部贪污及侵犯人身权利等违法乱纪案51件和供销合作社人员贪污案30件,共占全年受理案件数的60%。195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情况进行一般监督,检察违法乱纪事件55件。是年,聘请义务检察通讯员52名,他们揭发贪污、盗窃、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案30件。1960年至1966年间,主要受理、侦查国家机关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财会、采购供销、物资保管人员,营业员中利用职权虚报冒领、挪用公款、侵吞财物、非法侵犯人身权利、打击报复等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以及政法干部贪赃枉法、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1960年,逮捕贪污犯25名和侵犯人权、致死人命、破坏社会秩序等严重违法乱纪的罪犯6名。堡镇公社会计陆某,以伪造凭证、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报冒领、重复报销等手段,先后贪污11000余元。检察院受理侦查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予以从重惩处。大同公社针织厂负责人杨某,恐吓、殴打、擅自宣布管制2名检举人,以致其中1人被迫投江身亡。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对杨某提起公诉,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处。

1978年至1984年,县检察院先后对非法拘禁致死人命、刑讯逼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伤害他人身体以及诬告陷害等违法乱纪案件进行检察,依法逮捕罪犯20名,并对其中17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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