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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本县刑事案件中由检察机关侦查和提起公诉的较大案件,计有1942年8月24日黄和尚杀妻案、1947年2月徐泮郎纠众行凶案、3月杀人犯越狱脱逃案、6月永安镇附近子媳谋杀亲父案及1949年3月12日东平乡小横河农民杨在明被枪杀案等。至于涉及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的政治案件,则从不履行检察手续。
1955年前,本县检察机构尚未健全,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局侦查后直接批捕并向法院起诉。1955年至1957年,人民检察院共审查批捕人犯760名,审查起诉被告258名。1958年审查批捕人犯2333名,审查起诉被告1560名,1959年和1960年,审查批捕人犯193名。1961年至1966年,批准逮捕人犯341名,对587名被告提起公诉。1979年至1984年,审查批捕人犯1931名,审查起诉被告1988名。1984年,对99名杀人、抢劫、强奸、重大流氓、重大盗窃犯予以严厉惩治。
人民检察机关会同有关方面对部分刑事案件多次进行检查。1951年12月,检察署与公安局、法院联合组成镇压反革命检查组,重点检查七滧、汲浜2个乡,发现应捕而未捕的人犯15名,该管制而未管制的6名,有劣迹但不该杀的1名,不该管制的3名,对此作了纠正和妥善处理。1953年纠正错判施文清虐待媳妇案和错捕龚玉书反革命案。1956年至1957年,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复查肃反案件1377件,改判释放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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