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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八政法


卷八 政法

概述

政法分公安(旧称警务)与司法两部分。本县公安机构自清季以来迭经变更。司法在清代则由行政官兼理。民国初倡行司法独立,始设地方审判、检察两厅。1913年10月后,重由县长(知事)兼理司法。1940年3月起,汪伪政权在本县设立法院和检察处(署)。1945年8月。县长再度兼理司法。1946年11月,本县复设司法机构。解放初,司法工作由县政府兼理。1950年起,相继建立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旧社会的警务机构和司法机关实际上是封建官僚政权残害人民、镇压革命的工具。旧警察与国民党军、宪、特沆瀣一气,镇压工农和学生运动,搜集中共地下党员和抗日游击队员;又与地方恶势力相勾结,敲诈勒索,残害民众。设烟摊、摆赌场者,只要与警察当局勾结,即可公开营业。旧司法人员往往贪赃枉法。所以本县民众称旧警察为“黑柏油桶”,称旧司法人员为“白颈老鸹”。

解放后,政法工作体现人民意志,依照法律办事,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确保了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

一、社会治安
二、户籍管理
三、交通管理
四、消防
五、检察
六、审判
七、人民陪审员制度
八、法制宣传
九、人民调解
十、公证
十一、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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