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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七政权、政协 >> 四、司法机构 >>


(二)法院

       

民国初期,本县内、外沙设初级审判厅各1个,委任推事1至2名,办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之第一审。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度。1913年10月,司法由县知事兼理,设承审员l至2名,协助县知事审理刑、民案件,实行三级三审制。1940年3月,汪伪政权在本县设立法院,沿用国民党南京政府1935年颁布的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内设立检察处。法院辖区内的县长、警察长官、宪兵队长官为法定司法警察官。法院委任推事3名(其中1名兼院长),审理第一审案件。审判制度为三级三审制。第一、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司法名义上独立,实际仍受行政和军方左右。1945年8月,司法重由县长兼理。1946年11月,又设崇明地方法院,直至解放。

解放初期,司法工作由人民政府兼理。1950年12月,建立县人民法院,司法与行政分开。1968年初,因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公检法实行军管,1972年2月成立公检法领导小组,1974年1月恢复县人民法院。



上一页:(一)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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