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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本县设地方检察厅。1913年4月,增设初级检察厅2所,一附于地方厅内,一设于外沙(今启东县)久隆镇。同年10月撤销地方检察厅,由县知事兼理司法。1940年3月,汪伪政权设上海地方法院崇明分院检察处,5月更名崇明地方法院检察处,委任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各1名,负责对刑事案件侦查公诉,协助或担当自诉,并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1943年7月与法院分开,另设崇明地方检察署。1945年8月,县长再度兼理司法。1946年11月,复设崇明地方法院检察处,直至崇明解放。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兼理司法。1951年12月21日,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2年8月,县人民检察署同县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954年初分设。1954年9月,县人民检察署改名为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初,因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公检法实行军管,检察院无法行使职能。1972年2月,成立公检法领导小组。1978年12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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