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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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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
170.财税管理
清代县内无专门财税机构,由知县统管。税收采取招商承办,财务支出主要由上级拨款,辅之以地方摊派。民国时期虽设财政科和税务局,但财务费用由省补助款、地方杂捐、摊派三部分组成。民国初年税收仍采用招商承包办法。抗日战争胜利后,曾强调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在实施过程中仍用包税办法。解放以后,初期,县财务费用仍由上级拨款。至
1953年,实行“固定收入,核定收支指标”的办法,始建立县级财政。税收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财政管理
税收管理
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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