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征收的工商税目有匠班银、门摊银、鱼课银、牙税、典税、田房税、牛猪税等。民国时期有牙税、典税、契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营业税、印花税、房捐、茶馆捐等。日伪统治时期有营业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牙税、棉花营业专税、摊捐、茶馆捐、船捐等。抗日战争胜利后有所得税、货物税、遗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契税等。
解放后,1950—1953年工商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棉纱统销税等,1953年简化税制,在财政收入中设置“企业收入”项目,县属企业利润解交县财政,市属企业由县代收。1958年后,工商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等数种。1981年起本县开始实行“利改税”,1983年以后,除暂定不改的几个国营企业外,所有国营企业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底,又新开征若干税种。到1985年,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奖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