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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南汇县志 >> 第二十二编财税 >> 农业税


167.农业税
    农业税,清代以前称“赋役”,清末称“丁漕”,民国以后称“田赋”,曾一度改称“地价税”,1934年复称“田赋”。日军侵占后,日伪政府亦称“田赋”,直至解放。解放后,改称“农业税”。

田赋是按田亩征收的,历来分正税和附加税两部分。正税有定额,上交中央;附加税无定额,府、县根据其财政所需,“以需用1分则实取1分”为原则。

解放前,田赋是政府财政收入之大宗。从清代到民国时期,本县征收田赋,由书吏或催征吏代征,他们代代相传,亲亲相接,秘其所知。据《光绪南汇县志》记载,农民除受诡寄、飞洒之害外,纳赋时,因折羡、例费等弊端,纳1石米,亦往往须付出2-3石米的代价,自抗日战争后,鱼鳞黄册散佚无存,无以为据,更使他们为所欲为,亦无法进行核查,积弊更重。解放前夕,除正常田赋及田赋附加之外,加在农民头上的苛捐杂税名目达数十种之多。

解放后,党和政府为了帮助广大农民摆脱贫困,推进农业的发展,尽可能减轻农民的负担,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所占比例逐年减少,至1985年仅占2.85%。

清代田赋
民国时期田赋
解放后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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