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财务费用靠上面下拨,无县财政。民国初年,县地方财政收入为田赋附加、税杂、租息和其它4类,以田赋附加、税杂两项为主。1946年,增为税课、罚锾、赔偿、信托管理、财产售价、规费及其他7类,以税课为主。
解放以后,50年代财政收入为税收(含农业税)、企事业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等类。1985年财政收入为企业收入、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税收、专款收入、预算调拨收入、附加收入和其他等8类,以企业收入和各经济实体交纳的税收收入为主。1949年至1985年,本县总收入为238882万元,按财政管理体制的分配,属于本县县级财政收入为50890万元。
解放前财政收入 解放后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