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编 财税 本县财政收入,解放前以田赋为大宗,工商税次之。清代田赋除正赋外,另征耗羡、折色、人丁和杂办。民国期间,除正赋、附税外,还征积谷及自治、保安、军饷等10余种亩捐。1924年附、杂两项占县财政总收入的90.73%。30年代以后,于课税之外,又另加壮丁捐、保安捐、自卫特捐、户籍捐等地方杂税20多种,杂指超过正赋的5-6倍。1933年,附、杂两项占财政总收入的85.4%。1946、1947、1948年的税课(含田赋、田赋附加、杂捐)分别占财政收入的80%、84%和80%。当时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政务和警务开支,其次是文教经费,用于经济建设甚微。1934年建设费仅占财政开支的4.7%,1947年只占0.32%。财政收支历来入不敷出,寅吃卯粮,1945年至1948年,向企业和个人借款计法币74311.5万元,金圆券13.7万元。
解放后,本县财政收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而增加。1949年至1985年,36年财政收入合计238882万元,年递增率12.7%。1950年至1985年,县财政支出合计45287万元,年递增率17.70%。在县财政总支出中,用于支援农业的占27.60%,用于基本建设的占11.07%,用于文教卫生事业的占45.76%,用于社会福利的占2.48%,用于行政管理费的占10.69%,其他占2.40%。1985年底,收支相抵,滚存积余2499万元(含国库券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