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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南汇县志 >> 第十九编城乡建设 >> 城镇住房


133.城镇住房
    解放前,房屋除县府衙署等少量公共建筑外,均属私人所有。式样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石库门房屋,结构精巧,有檐门楼、石库门、马头墙、扶檐山头等,厅堂高爽,建筑讲究;二是店面房屋,多为平房或2层楼,个别3层楼,结构坚固,大多分布在沿街面;三是简屋,有“四合式”和普通平房,一般为单壁立帖。据1949年统计,周浦、新场、惠南、大团4镇私房有19.5万平方米,多数为地主、资本家、官僚所有。

解放初期,经过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县人民政府接管了原国民党政府机构的房屋,没收了一批地主房屋,代管了一批因业主被镇压、逮捕、外逃或房主不在本地、房屋无人管理、及房主全家迁移、委托政府管理的房屋。当时,这些公房由县财政科委托各镇人民政府管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从1954年开始,陆续建造公房。1958年起,各镇相继成立房管会。1962年7月,县设立房地产管理所,统一负责全县公房分配、维修、管理(产权、产籍、产业)以及租金管理等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房兴建如雨后春笋,房屋结构、设备条件也不断更新、改善,出现了5层、6层楼房。至1985年,4个县属城镇建有公房36.6万平方米,私房也由解放初的19.5万平方米增至47.4万平方米。

公房兴建
公房分配
公房管理和维修
城镇私房出租
城镇私房建造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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