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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南汇县志 >> 第十二编农业 >> 所有制、体制


74.所有制、体制

解放前,耕地大部分为地主和富农所占有。据解放初统计,占农户5.74%的地主和富农,竟占有全县40.17%的耕地。1950年7月,本县进行土地改革,使53720户农民分得了土地。土改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及时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至1953年,全县76.11%的农户加入互助组。至1956年初,94.3%的农户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于同年相继升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年底,95.2%的农户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了农业集体化。1958年大办人民公社。初期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等错误严重。1959年中共中央郑州会议后,上述错误开始得到纠正。1962年以后,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农业学大寨”的过程中,实行“标准工分,自报公议”方法,取消定额管理,平均主义严重;1975年推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即所谓“穷过渡”,部分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影响。1979年农村改革以来,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5年底,全县3753个村民小组(生产队)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已有3725个。

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
农业合作化
人民公社化
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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