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政府对伤残军人、阵亡将土及其家属规定了抚恤办法,但没有真正实行。解放以后,复员退伍军人、革命残废军人、烈属、军属受到尊敬和抚慰,1950~1985年,全县共发放抚恤金85万元,优抚补助费190万元;1978~1985年农村优抚优待金639万元。
优属 抚恤 烈士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