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审判 1912年,本县曾设初级审判厅,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县政府行使审判职能,按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程序审理刑、民诉讼案件。1927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改四级三审为三级三审,仍由县政府兼理审判职能。1944年1月1日,日伪成立上海地方法院南汇法庭。抗日战争胜利后,1948年12月28日成立江苏省南汇县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审判刑、民事案件,一般由推事1人独任审判,对重大案件,由3名推事组成合议庭审判,由资深者任审判长,合议庭合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在开庭审理刑、民事案件过程中,还规定了公开审判、代理、辅佐、回避、辩护等制度。
解放后,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了人民的审判机关,实施新的审判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实施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以及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制度被践踏殆尽,法院不能正常地行使审判职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民主和法制建设,1980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相继颁布,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得到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