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本县已设警察机构,专司户口、行政、保安、卫生、消防和外事等7项。1912年始建地方审判厅、地方检察厅,1915年撤销县审判、检察两厅,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1927年将警察事务所改为公安局,区分所改为分局,县政府设司法科,由县长兼理司法。日伪统治时期,1944年1月至9月,汪伪上海地方法院曾设立南汇分庭,10月,又恢复由署长兼理司法。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2月,成立县警察局,同年8月成立县司法处。1948年12月,撤销司法处。成立江苏省南汇县地方法院,在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
旧司法机构是为地主、资产阶级服务的。特别是1927年“四·一二”政变后,司法机构以镇压中国共产党革命活动为主要任务。
1949年5月南汇县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接管并改造了旧的司法机构,建立了以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为目的的新的司法机关。1949年5月建立南汇县公安局。1950年3月人民政府设司法科,9月成立南汇县人民法院。1955年3月成立南汇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司法机关一度瘫痪。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本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管。1974年1月撤销军管,公安局、法院恢复原建制,检察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五届人大后,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78年8月重建南汇县人民检察院。1981年4月成立南汇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后改为司法局)。政法干警队伍不断壮大,机构设置相应增加。至1985年底,县公安局已设有30个乡、镇(场)公安派出所和水上派出所、芦潮港派出所;县检察院设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7科1室;县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以及惠南、周浦、新场、大团、瓦屑、泥城、万祥、盐仓8个人民法庭;县司法局设公证处、第一律师事务所、第二律师事务所。各乡(镇)设法律事务所并配置司法助理员。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依照“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