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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南汇县志 >> 第二编建置 >> 行政区划


12.行政区划

1726年(清雍正四年),划出上海县长人乡地和下沙盐场地9个团建立本县后,曾分长人乡地为上、下两乡,但是当时这样的划分仅是名义上的,未建乡政权,其行政区划没有任何变化,仍袭原制。

本县在县以下正式建立行政区划始于1909年(清宣统元年)。

初期,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仅限于乡镇一级。将全县分为2镇17乡,乡镇一级以下则仍依原制,在漕田区域内,仍为保、区、图制,在灶田区域内,则有甲的编制。

1929年全国实行区自治制以后,本县才开始有完整的行政区划,初为区、乡(镇)、闾、邻制,后为区、乡(镇)、保、甲制。解放后,本县因疆域的变化和经济发展时期的不同特点,在行政区划上也曾出现过多次调整和改变。初期为区、乡、村制,后为区、乡、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制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制等。到1984年5月,本县在县以下的行政区划才改定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队(居民小组)制。以1985年底的统计数字为准,本县计有4镇、26乡、347村、39居民委员会、3753生产队、609居民小组。

保区图团甲
城镇乡自治
区自治
乡自治
区乡村政权
撤村并乡
撤区并乡
人民公社制
政社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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