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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嘉定县志 >> 卷三十二优抚赈济


卷三十二 优抚赈济

    拥军优属,抚孤扶贫,为本县解放后民政工作的重要方面。1987年,全县有烈属159户,军属2063户。1949~1987年,接收和安置复员退伍、伤残军人(又称残废军人)18463名。1949~1987年,本县抚恤烈属、残废军人累计金额516.36万元,年均抚恤13.24万元。群众、集体对烈军属、复退、残废军人优待,仅1982~1987年累计金额608.05万元,年均优待101.34万元。

旧时,赈灾救济虽列为本县民政要务,但取民者多,济民者少。遇有天灾人祸,灾民饥寒交迫,颠沛流离,甚至吞食树皮、草根,“白叟横道,黄童填壑”之惨状屡见史载。解放前夕,全县有上万农户生活难以为继。解放后,党和政府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开展互助,同时予以必要的救济,使他们得以温饱。1949~1987年,本县支出各类救济费累计金额395.5万元,年均10.14万元。农业合作化后,农村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由集体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葬、保教)。1980年起,乡镇相继创办敬老院、福利院20所,孤老生活更有充分照顾。1980年起,县、乡镇兴办各类福利企业,全县1900余名残疾人,都得到妥善安置。1984年,在农村开展扶贫工作,至1987年、全县先后有千余户年人均收入200元以下的贫困户脱贫。

第一章优抚安置
第二章赈灾
第三章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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