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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嘉定县志 >> 卷二十三治安司法


卷二十三 治安司法

    清代,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知县兼理司法。宣统三年(1911)辛亥革命之后,设嘉定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民国二年(1913)奉令撤销,重行司法、行政合一制度。民国35年(1946)始建嘉定地方法院,内设嘉定地方检察处。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本县始办警务。民国年间,先后建立警察所、公安局、警察局等机构。

旧司法、警察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都以镇压革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旨。民国17年,嘉定县政府及其所属的司法、警察机构,勾结国民党军队,残酷地镇压西乡农民的“五抗”革命暴动。

解放后,相继建立人民公安和司法机构,开展大规模的剿匪肃特、镇压反革命等运动,打击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的反抗,保卫了人民新政权。之后,又全面整顿社会治安,禁毒、禁赌、禁娼,打击各类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罪犯,维护了人民的利益,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江青反革命集团把专政矛头指向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乱捕乱押,草菅人命,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1974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和县公安局,1979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机关张法纪、平冤狱,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法制得以逐步恢复发展。

第一章治安
第二章检察
第三章审判
第四章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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