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劳动工资管理
解放前,本县职工受雇于企业主,职业无保障,工资收入低,生产条件差,时有职工要求业主改善其生活待遇。解放后,人民政府建立专门机构,重视和加强劳动工资管理,使职工职业有保障。全县先后安排6万余名失业、待业人员就业,妥善安置2万多名回乡职工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至1987年,符合招工条件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的待业青年陆续安排就业后,城镇待业率低于1%。城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队伍由1949年的1.13万人,增加到1987年的4.87万人。职工工资进行4次制度改革和8次调整,职工人均年工资(含奖金津贴)1949年为467元,1987年为1671元,年递增3.41%。全县企业分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解除了职工生老病死之忧。1万多名离退休职工,按月发给养老金,保障了他们老有所养。
本卷着重记述城镇职工的劳动工资管理。对农民的收入分配由本志卷三“农业”记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