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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嘉定县志 >> 卷十五工商管理


卷十五 工商管理

    清末,本县由商会负责管理市场,民国时期由县政府建设科兼管。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经办私营工商企业的登记发证,并组织有关部门调运物资投放市场,平抑物价,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56年后,重点做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登记发证工作,至1963年底,全县登记注册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有282家、1329个单位。“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停顿,1976年恢复,1979年1月,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尔后进行工商企业调查摸底和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改革、开放、搞活”后出现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情况,加强对贸易市场、个体经济、经济合同和商标的管理,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983年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4年成立县个体劳动者协会。至1987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有4672家,个体工商户有3689家(1979年仅19家),贸易市场33处,注册商标325个。1980~1987年,累计查处违法、投机案件8062起。1979~1987年,累计鉴证经济合同2964份,合同金额达435亿元。

明崇祯至清顺治年间,物价涨落幅度较大,清康熙年间物价较为稳定,至清光绪末年,物价上涨。民国初期,物价呈坡度上升,至抗战期间,呈直线上升。民国29年(1940)至民国34年8月,白粳米售价猛涨1.22万倍。解放前夕,通货恶性膨胀,物价狂涨,由数天一涨变为一天数涨。民国26年上半年至民国38年5月,上海地区批发物价指数,竟上涨36.37万亿倍。期间100元法币从可买2头大水牛,降至仅能买250万分之一粒大米。解放后,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逐步形成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解放初期,因国内战争仍在继续,物价上涨,后采取坚决措施,至1950年4、5月间渐趋稳定。1953年起,重要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即计划价格),1958年起,。市场供应紧张,物价复又上升。1961年为回笼货币,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63年起,全部商品价格纳入国家定价范围,物价又趋稳定,1965年取消高价。“文化大革命”时期,物价基本冻结,价格严重背离价值。1978年以后,根据国家部署,进行价格改革,物价水平稳中有升。全县先后5次调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3次调整工业品销售价格,有6种主要副食品和942种小商品退出国家定价范围,分别实行国家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职工和居民给予价格补贴。1952~1987年,全县据25种主要消费品零售价计算,上升65.38%,年均递升1.45%。

解放前,本县计量制度除市制外,尚有公制、英制等,度量衡器具仅能生产杆秤、竹尺、戥秤、磅秤等。解放后,计量制度逐渐统一。1950年起通行市制,1963年起实行10两制,1978年起中药计量实行公制,1979年起始行标准化管理,1985年起推行法定计量单位。量具生产发展迅速,至1987年,全县生产量具的工厂有40余家,产品有液体数控自动售货装置、数字式电压表、β射线监测仪、酸度计等30余种。乡镇企业产品中有标产品占66.7%。

第一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章物价
第三章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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