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赋税
本县从宋代起,田赋征额历来偏高。宋景定四年(1263)推行公田法,收卖民田为公田,征以高税,亩租税达15斗,本县赋重由此始。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县田赋粮亩均额征数分别比全国和苏州府高出2.55倍和3.26%。明万历年间,农民以银购粮,以粮纳赋,纳粮1石,实付2.5石之银。后经县人近60年吁请,至崇祯十五年(1642)方得永折漕粮,以银纳赋。清代田赋额征虽有所减少,但各种加编征名目繁多,征额仍高。清雍正四年(1726)全县田赋粮亩均额征数分别比全国和江苏省高出2.99倍和5.71倍。民国初期,田赋沿袭清制,附加大于正税。民国25年(1936),带征、附加额为正税的2.17倍。解放初,沿用民国则田等级,改征农业税,实行累进制。1950年起以农户人均农业收入征税,实行全额累进。1956年起,以实际产量或计税产量征税,实行比例税制。1958年起,以常年计税产量(按各种作物的常年产量折算成谷物的产量)的18.5%计征,增产不增税。随着农业增产,农业税负担相对减轻。亩均实征农业税从1951年的59公斤,下降到1987年的49.5公斤,农业税占产量的百分比,亦从1951年的28.30%,下降到1987年6.66%。1949~1987年,农业税实征粮10.45亿公斤,其中正税占88.29%,附加占11.71%,年均2680.5万公斤,年递增仅0.59%。
本县除田赋外的其他税收,清代以前称杂税。清代杂税至少有10种。民国元年有杂捐、特捐、带征捐等20余种。民国37年开征工商等捐税,分货物税、直接税、地方税三大系统,共有15种。解放后的1949~1952年,实行复税制,开征税种有15种。1953年起实行单一税制,减为5种。1978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后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情况,恢复复税制,税种增至19种。随着生产发展,经济繁荣,全县工商业税收入逐年增加,成为国家和本县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且90%以上来自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全县1949~1987年共征收工商业税23.02亿元,1987年为3.01亿元,比1950年增长79.8倍,年均递增12.6%。各个时期的年均递增数为:1951~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42.46%,1953~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5.53%,1957~1965年国家全面建设时期5.76%,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8.41%,1977~1987年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1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