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财政 审计
本县财政收入,清代统归朝廷,民国初期上解江苏省。民国12年(1923)起,除国税仍归中央和省收入外,县有地方性附加杂捐收入,民国19年起增加田赋分成收入。县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行政经费和教育经费。民国23年,财政预算岁入岁出中,田赋分成收入和税捐收入占91.26%,文教和行政经费支出占61.75%。民国35~38年通货恶性膨胀,民国政府财政赤字不断扩大,本县财政预算成为一纸空文。
解放初期,财政实行统收统支。1953年起实行预算分成,本县建立财政总预算。县财政收入除上缴省市外,尚有按政策规定归县使用的部分,作为县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全县财政收入迅速增加。1949~1960年,全县工业产值年均递增18.53%(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下同),财政收入年均递增达24.39%。1961~1963年,部分县属骨干工厂划归市管和部分县属企业上缴收入划给市财政,全县工业产值年均下降40.37%,财政收入年均下降21.13%。1964~1977年,全县工业产值和财政收入分别年均递增15.04%和9.18%。其间,1971年起,部分县属企业上缴收入复又划归本县,至1979年财政收入突破1亿元。1978~1987年,乡镇工业发展迅速,全县工业产值年均递增达22.41%,财政收入年均递增13.87%。1987年,全县财政收入达到2.88亿元,居全国县级政府财政收入第四位、上海郊县第二位,为1949年财政收入的54.23倍,年均递增11.08%。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1949年财政收入中农业税收入占67.23%,工商各税收入占32.77%,1987年分别为2.87%和95.65%。至1987年,全县财政收入累计为27.10亿元,其中工商各税收入和企业上缴收入为24.62亿元,占90.82%,农业税收入2.11亿元,占7.79%。全县财政收入丰裕,上缴增多,县地方财力相应增强。1949~1987年,财政收入净上缴21.49亿元,占总收入的79.28%,平均每年达5509.79万元。1987年净上缴2.26亿元,为1949年的43.72倍,年均递增10.45%。1949~1987年,县地方财政收入累计为5.62亿元,占总收入的20.72%,平均每年1440万元。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县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全县经济建设和教育文化事业。1949~1987年5.32亿元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及建设方面支出占33.1%,用于教育文化方面支出占47.56%,用于行政经费支出占11.17%,用于社会救济和其他方面支出占8.17%。为用活财政资金,支持济发展,1984年起,县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信用业务。至1987年,先后筹措财政资金5632万元,以财政周转金形式,放贷给810家工业企业,增加产值3.52亿元。
1984年7月,本县始有审计工作。至1987年,开展各类审计320户次,共上缴财政2177.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