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金融 保险
本县金融企业,清代设有典当,至民国初期有所增加,后逐渐衰落。民国6年(1917)始有钱庄记载,为数极少。民国11年后,银行兴起,至1949年,先后开设8家,私办、官办均有,主要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少量贷款。解放后,金融事业统由公有制经济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经营,存款贷款大幅度增加,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不断扩大,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公私存款年末余额1950年为59万元,1987年为9.73亿元,年均递增22.17%,其中储蓄存款1950年为8万元,人均0.28元,1987年为3.69亿元,人均732.7元,年均递增分别为25.61%和23.7%。信贷放款,解放初数额很少,1951年末贷款余额仅11万元,且主要是同农业有关的贷款。1955年后工商业贷款上升,同年末贷款余额974万元中工商业贷款占96%。1958年信贷管理放松,1959年末贷款余额猛增到8587万元。1960~1962年贷款压缩,1966~1976年贷款大量增加,资金效益下降。1978年后信贷管理渐趋正常,1979年起基本建设资金统一由建设银行管理。1984年下半年起,为提高下年度贷款基数,突击放贷,造成信贷失控,货款猛增。至1987年末,农业银行、信用社贷款余额6.1亿元,为1984年的3.28倍,年均递增48.52%,比同期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率高出23.05个百分点。全县货币现金收支,1949~1957年为收大于支。1957年收入(货币回笼,下同)4069万元,支出(货币投放,下同)3573万元,差额(顺差)496万元。1958~1987年为支大于收。1987年收入8.69亿元,支出10.04亿元,差额(逆差)1.35亿元。
民国35年始由合作金库受理少量保险业务。1952年建立县人民保险公司,经办保险业务,1966年停办,1979年恢复,先后开办10多种保险。1980~1987年,累计收入保险费2496万元,赔付67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