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本县财政收入,解放前以田赋为大宗。清制田赋,除正赋外另征耗羡、折色、人丁和杂办,加上官吏盘剥,民众深受其害。民国期间,除征实、征借和公粮外;还带征积谷及自治、保安、军需等10多种亩捐。工商税收除国税、地税外,地方杂捐有壮丁捐、自卫特捐、保安捐、户籍捐、乡镇自治捐等,名目繁多,民负苛重。民国20年(1931年),田赋(包括亩捐)占总收入的90.9%,契税比重占7.4%,牙税比重占1%,营业税比重占0.7%。民国36年,田赋占87.45%。财政支出中,用于民生建设和教育的只占3.9%,而用于行政、保警却占96.1%。
解放后,本县财政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起到促进生产、调节分配、发展城乡经济的作用。税收以减轻人民负担为原则,对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收、稳定负担的政策。随着城乡工商业的发展,财政收入比重相应起了变化。1950年以农(盐)税为主,占86.8%,工商业税占8.2%。1984年农(盐)税下降为5.5%,工商业税上升为94.1%。
1949~1984年的36年中,财政总收入12.47亿元,年递增率为9.7%。除上解国库外,县级财政收入3.34亿元,占总收入的26.78%。财政总收入中:来自工商企业税利(包括附加)100662.8万元,占80.74%;来自农业税和盐税(包括附加)22451.03万元,占18.01%;来自其他收入(包括以前年度支出收回)1564.03万元,占1.25%。
36年来财政总支出3.22亿元,年递增率14.9%,比财政总收入递增率高5.2%。财政总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2079.73万元,占6.45%;用于支援农业生产7006.31万元,占21.73%,用于文教卫生、社会福利15331.3万元,占47.55%;用于行政管理费3677.92万元,占11.41%。
综观本县36年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到1984年底,县机动财力滚存102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