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本县警察机构创于清末。民国元年(1912年)曾设立地方审检厅,但自民国3年起,司法事务改由县知事(长)兼理,直至民国35年,才成立地方法院。次年,在地方法院内附设检察处。
旧司法、警察机构是反动阶级镇压和压迫劳动人民的工具,特别是“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以后,本县警察、司法机构即以镇压中国共产党在奉贤的革命活动为主要目的。
1949年5月本县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并打碎旧的政法机构,即建立县公安局。次年8月,相继成立县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署。1955年,县人民检察署改为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三机关陷于瘫痪,1968年实行军事管制。1974年撤销军管后,恢复公安局及人民法院,但检察院被取消,直至1979年1月才恢复重建。1981年为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立县司法科,3年后改为司法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严格以法办事,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