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年间,本县已建巡警局。民国元年(1912年),设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翌年,建警察所。民国35年,建司法处,附设检察处。
解放后,本县在打碎旧政法机构同时,建立人民公安司法机关。50年代初期,人民公安、法院、检察部门通过剿匪、肃特、镇压反革命等运动,打击了反动的残余势力,社会治安稳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构陷于瘫痪。1968年1月实行军事管制。1974年军事管制撤销后,恢复公安局和人民法院。1978年重建人民检察院。1984年组建司法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检法机关依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严格以法办事,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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