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元年(1912年),县公署设民政科,兼理司法。解放初,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主要承担支前、禁毒、调整行政区划、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组织城乡贫困户生产自救等工作。1953年后,分管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机构瘫痪。1978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恢复民政科。1979年,改称民政局,配合公、检、法,对优抚对象中的冤、假、错案给予平反昭雪,并多次调整优抚标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把扶持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列入民政部门重要工作日程。1982年,加强供养“五保”老人的工作,进一步办好敬老院。1984年后,发展福利企业,创办福利工厂,解决部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至1985年底,全县在册革命烈士257名;终身抚恤的革命残废军人
192名。得到供养的农村“五保”户431人。在3535名盲聋哑人中,有765人已进入国营、集体和福利企业工作。
1950~1985年,全县共支出民政事业费295.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