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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金山县志 >> 第十八编金融


第十八编 金融

本县的金融业,最早为典当,清末兴钱庄,民国初年建银行。民国18年(1929年),创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到抗战前,全县有银行2家、钱庄3家、典当6家和农村信用合作社65家。民国26年,日军入侵后大部被毁。抗战胜利后,金融业很不景气,到解放前夕仅有银行和私营钱庄各一家。

解放初,人民政府接管了官僚资本银行,于1949年5月18日建立县人民银行。当时通货膨胀严重,金银黑市活动猖獗,党和政府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扭转了这种局面。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开展金融、保险业务,组织存款,吸收储蓄,发放贷款,支持农业和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积极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60年代初,为调整经济,加强了现金管理、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文化大革命”中,金融工作受干扰,银行与财政机构合并,停办保险业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金融业进入改革振兴阶段,1979~1985年先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金山县支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山县支公司,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山县支行等机构。改革了信用合作社的体制,并成立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各金融机构分工协作,金融业务、金融网点和金融队伍不断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得重要。

1985年起,改革了银行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办法。同年,对部分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1985年末,全县各项存款余额为28757.2万元(其中农业银行19013.9万元,信用社8347.2万元,建设银行1396.1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27096.1万元(其中农业银行20067.5万元,信用社4676.9万元,建设银行2351.7万元),分别比1966年增长7.2倍和5.8倍。1976~1985年,城乡储蓄年平均递增率为34.6%,保险事业也有了蓬勃发展。

第一章金融机构
第二章货币
第三章存款
第四章贷款
第五章基建资金管理
第六章结算与侨汇
第七章金融行政管理
第八章保险
第九章代理金库业务
附录:解放前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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