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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金山县志 >> 第十七编财税审计


第十七编 财税 审计

县财政收入,清代以田赋为主,民国时期田赋仍为大宗收入。据乾隆《金山县志》载:“苏松征收科则,历代以来较他省独重,至元朝又加倍,明比于元又多三倍,是为额外过浮。”清赋税稍有所减,但其后又有附加,直至民国后期,人民负担有增无减。

清代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清末,始有地方事业,开征地方杂捐。民国时期,田赋和税收均上缴中央和省,地方政费开支由省拨给,地方事业开支靠地方杂捐。民国初期,田赋除正税外,带征保卫、警察、积谷等十多种附加捐。民国22年(1933年),杂捐收入超过正税9.56倍。民国24年附加捐超过正赋2.64倍;工商税收除国税、地方税外,地方杂捐达十数种。

县财政支出,清代基本上是人员经费,无建设事业费,清末杂捐收入大多用于警察和保安费。民国时期,抗战前杂捐除用于保警和区事业费外,也用于教育经费。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县保安队扩编为保安团,军费猛增。民国37年(1948年),用于行政军警支出占90.71%,用于文化、教育、卫生经费仅占3.05%。

解放后,人民政府建立新税制,减轻人民负担,使税收起促进生产、调节分配、发展城乡经济的作用。对农业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农业税每百斤产量从1950年负担19.8斤,到1977年下降为4.7斤。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使工商税收与农业税的比重起了显著的变化。1950年,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80.07%,工商税收占15.72%;1985年,工商税收上升为76.22%,农业税下降为4.72%。

1949~1985年,财政总收入118655.29万元,年递增率为11%。除上解国库外,县级地方财政收入33039.52万元,占总收入的27.85%,年递增率为16.33%。

解放前,县级无审计机构,县地方政费由省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结余归县。报支时,送省审计部门审核。解放后,审计工作业务由县财政科(局)在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工作中兼理,重点在财务收支和财政纪律的审查。1984年8月,正式成立审计局,审计业务逐步开展。

第一章财政收支
第二章农业税
第三章工商税收
第四章财政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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