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司法行政由地方长官负责,民国22年(1933年)以后,县政府设立司法处(科)。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曾设立司法科,1950年改为人民法院管理司法行政。1981年6月县重新设立司法科,下属机构先后设有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1985年12月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1984年7月改司法科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工作。
第一节 律师事务 第二节 公证 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四节 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