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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宝山县志 >> 卷二十二公安司法志 >> 第四章司法行政


第四章 司法行政

解放前,司法行政由地方长官负责,民国22年(1933年)以后,县政府设立司法处(科)。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曾设立司法科,1950年改为人民法院管理司法行政。1981年6月县重新设立司法科,下属机构先后设有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1985年12月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1984年7月改司法科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工作。

第一节 律师事务
第二节 公证
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四节 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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