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末年,本县试办巡警。民国初年,各市乡设警察,吴淞设水上警察,南部通商繁盛地区划为商埠警察。“八一三”后沦陷期间,境内设汪伪警察署、警察局,配合日军清乡扫荡。抗战胜利后,县警察局内部设置情报站、侦缉队、刑警队等机构。
本县司法,清代由县行政官兼理,民国初曾实行检察司法独立,民国3年(1914年)即取消,此后一直沿用行政官兼理司法制度,未建立过独立的检察机关。民国22年以后县府设司法科。旧司法、警察机构,实际上是封建官僚政权残害人民、镇压人民的工具。
解放后,建立了人民政法机关。1949年5月县境一解放即建立县公安局,1950年9月建立县人民法院,1951年建立人民检察机关。人民政法机关体现人民意志,依照法律办事,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加强治安管理,保障了社会安全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展。“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构处于瘫痪状况,政法机构的职能由公检法军管组来代替,以《公安六条》等作为办案依据,法定的审判制度、审判程序被取消,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1978年以后纠正平反了冤假错案,健全了法制建设,严厉打击了刑事和经济犯罪,加强了法制宣传,并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