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本县民政主要是社会慈善福利、灾荒赈济等事务的管理。民国后设专门机构。当时就业不易,失业普遍,受雇于厂、店、作坊的职工、学徒工薪低薄,劳资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民国政府的人事任免调动等权限,统由县长掌握,政府机关、学校等公务人员时有被解雇之忧。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进行了接管、拥军、支前、民主建政、土地管理、乡区划分等工作,并负责资遣战俘和国民党军队的散兵游勇,疏遣灾民,组织失业人员生产自救、劳动就业,收容改造妓女、乞丐和游民,禁绝烟毒,改造处理旧的慈善团体和受外资津贴的救济机构,解决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后,逐步建立起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民政业务体系。
解放初,县(区)劳动部门组织失业工人生产自救,大量介绍就业,在职工人、学徒的工资福利有了提高,劳动条件也得到改善。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劳资问题成为历史陈迹。此后,劳动部门在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劳保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社会安定。
解放后,县人事管理机构逐步完善,并建立了系统的干部管理制度,与县委组织部门配合,负责干部调配、吸收录用以及机构编制的管理,办理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