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县自清雍正二年(1724年)建立,至宣统三年(1911年),均以知县为全县行政长官。辛亥革命,宝山县独立,民国元年(1912年)改县署为县公署,改知县为民政长,民国2年改为县知事。民国16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为县长。
解放后建立宝山县人民政府,设县长、副县长。1955年8月改人民政府为人民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党、政不分,实行所谓一元化领导。1981年恢复县人民政府体制。
清末和民国期间,曾设立县议事会和参议会,作为议政机构。解放后于1949年10月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4年6月起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县人大)为县的最高权力机构。1959年3月间成立政协宝山县委员会,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大和县政协均被迫停止活动。1981年6月召开县人大七届一次会议,建立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同时,县政协组织也得到恢复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