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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宝山县志 >> 卷十七金融志


卷十七 金融志

本县金融业有二百多年历史,清代以典当、银楼为主要金融行业,民国时期由钱庄、银行为主控制全县金融市场。临解放时,有钱庄、银行5家,银楼3家。

解放后,尤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县金融业有很大发展,先后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宝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宝山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宝山支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宝山县支公司等金融机构,各乡普遍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县建有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至1987年,信用社入股社员68252人,股金34万元,历年积累2326.2万元。

38年来,县金融机构多方吸收单位集体存款,开展城乡储蓄,发行公债券等,扩大了信贷资金,支持了工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推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截至1987年末,全县贷款余额5.91亿元,城乡单位存款金额5.73亿元,城乡储蓄存款4.42亿元,资金净投放4.35亿元。

第一章金融机构
第二章农村信贷
第三章工商信贷
第四章存款、侨汇、债券
第五章保险
第六章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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