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本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咸丰初,始设地方性税课,征收田赋附税。民国初期,除田赋外,各种捐税名目繁多,单国税、地方税就有10多种,还有众多的附税。民国22年(1933年)县正税2.41万元,而附税达20.43万元,竟是正税的8倍多。沦陷期间,日伪捐税仅带征军警米额一项,全县即达5718石。抗战胜利后,课征赋税有增无减。为应付地方筹款急需,县财政机构也随时增加捐税及附税,甚至征借。
解放以后,县建立了财税专业机构,并在1953年开始建立县级财政。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财税工作积极组织和分配国家资金,扶持和发展工农业生产,发挥了在经济活动中的杠杆作用。本县财政收入的来源有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地方附加收入和分成收入几个方面。自1950年至1987年的38年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全县累计收入194321.46万元(不含上级补助19790万元,不包括1958年前的北郊区部分),平均年收入5946万元。1987年财政收入23102.40万元(不包括上级补助和分成收入),比1958年增11.33倍。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县财政支出也逐年上升,38年来全县累计支出54471万元(不包括北郊区部分和上解支出),平均年支出1433万元。1987年财政支出5753.7万元,比1958年增长6.26倍;用于文教事业的支出居首位,占41.10%,其次农林水利,占18.4%。本县财政收入稳定,持续增长,不仅保证了本县各项事业经费支出的需要,且为国家积累了大量建设资金。解放后38年来,本县财政收入共上解169594.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