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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宝山县志 >> 卷四农业志 >> 第一章农村生产关系变革和调整 >>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8829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决议》下达后,9月,横沙成立全县第一个人民公社东海人民公社。接着红旗(吴淞、杨行)、先锋(江湾、彭浦)、跃进(罗店、月浦、罗泾)、东风(刘行、顾村、罗南)、东方红(大场、葑塘)、灯塔(长兴)等公社相继建立,共7个人民公社,下设239个大队1268个生产队。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公社化初期,实行公社统一核算,逐级无偿调用土地、房屋、财产、资金。将社员自留田、生产工具、家庭副业收归社有。同时,用大兵团作战方式指挥生产,实行“生产专业化、组织军事化、生活集体化、家庭劳动社会化”,社员无例外地进农村食堂就餐。一段时间里,“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生产瞎指挥风盛行。生产秩序极度混乱,当年30%的社员透支。从1958年下半年到1960年,全县各生产队被无偿占用农田2610亩,被无偿调用劳动力8606人、农机243台、车辆65辆、船只81条、家禽1168只、家畜2038头,占用社员房屋1545间,应付突击性任务用工7万多工。

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在郑州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精神,着手纠正公社化初期的“共产风”、“一平二调”等错误,并调整社、队规模,全县调整为15个人民公社,下设182个生产大队、1341个生产队。

1960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19617月,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对公社初建时期的问题进行整顿,调整社、队规模,实行社、队两级核算,停办农村食堂,恢复社员自留田和家庭副业,退赔平调物资,恢复高级社时期一些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时,公社调整为19个,下设226个大队、1927个生产队。

19624月,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到1966年,全县调整为18个公社,下设199个大队、2124个生产队。

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绝大部分生产队取消了定额管理和生产责任制,推行平均主义的大寨式评工记分。在“农业学大寨”中,各社队平整土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改善了生产条件,但由于片面强调突出政治,抓阶级斗争,把家庭副业、集市贸易和自留田都看作是资本主义,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以致经营单一,经济效益低。1976年,全县有30个大队取消生产队核算,实行大队核算,搞所谓“穷过渡”,使生产上的大呼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状况更趋严重。在这十年中,粮、棉产量有所上升,但农民的实际收入增加很少,生产队一级社员分配,每年人均只增加2元多。到1976年,全县人均收入为197元,生产队一级为162元。全县2036个队,人均收入低于100元的有118个队,占5.7%。分配后公共积累超支的穷队有405个,占19.89%。1966年前全县很少有透支户,到1976年透支户增加到15871户,占参加分配户数的 19.86%,透支金额增加到381万元,相当一部分农民生活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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