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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全面记述宝山县的历史与现状,突出地特色,记载重点放在解放以后至本县撤销时的38年。

二、鉴于本县境域多次变动,本志所记境域范围,立足于今之县境,对历次境域调整前所辖范围内的主要历史事物,均作适当记叙,以保持历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本志统合古今,详今略古。上限不定,因事而异,需溯源者适当上溯;下限原则上定为1987年底,大事记和人物、建置等志有关章节,则记至19889月完成撤县工作之时。

四、本志以述、记、志、传、录为主要表述形式,辅以图表。所设分志,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采取分志平列体,每志一卷,下设章、节、目三个层次,横排纵述,纵横结合。全志以概述、大事记列卷首;设分志32卷,以大类为序排列,但不明标类别,其顺序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志余;志末列编后记。彩色照片、政区图、水利图、交通图集中于全志之首,其余图表随文插附。

五、本志对解放后历次政治运动,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除“文化大革命”设专记列于志余卷外,其余分记于大事记和有关分志之中。

六、人物按通例“生不立传”,以本籍为主,亦载少数对本县有重大影响的客籍人士,均按卒年先后为序排列。

七、本志历史纪年,1949年解放以前均用历史纪年,一般在同目中首次出现时夹注公元纪年。清代以前的纪年和阴历月日均用汉字,民国纪年和公历月日均用阿拉伯字。记述中所称“解放前”、“解放后”,是指1949526日宝山县解放之前和之后。政区、机关、官职、地名,均按当时名称记载,有些地名夹注新地名,以便对照。

八、计量一般采用现行计量单位,如米、平方米、立方米、公里、克、公斤、吨等。历史上的计量单位不便折算者,加注说明。币制,解放前的金额注明当时的币制,解放后的金额统一为新版人民币。

九、全县性统计数据除注明资料来源者外,原则上依据县统计部门资料,具体业务数据参用各部门提供的统计数字。解放后1958年以前的统计数字均包括北郊区及以前各小区的数据,不包括者则加注说明。

十、资料来自档案、正史、旧志、报章、专著、刊物以及有关人士的回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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