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卷 劳动人事
概述
19世纪末20世纪初,境内私营工商业发展较快,职工人数也迅速增加。厂商一般采用雇佣制,职工的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差,工资微薄,职业无保障。解放前夕,境内有失业工人20578人。
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失业工人走上工作岗位。经过8年时间,基本解决了旧社会遗留下的严重失业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重视做好对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1951年起,在全民所有制和县属集体所有制职工中逐步推行劳动保险条例,实行退职、退休制度,使职工生、老、病、死有保障。1952年和1956年进行两次工资改革,此后又多次工资调整,职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1980年后,改革劳动、人事、工资等制度,开拓就业门路,推行劳动合同制,招收选聘干部,开展人才交流。1985年底,全县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54319人,每人年平均工资水平为1278.5元,劳动生活福利费为200元。另有个体工商业劳动者722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