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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川沙县志 >> 第二十卷公安司法


第二十卷 公安司法

概述

    清代以行政官兼理刑事、民事诉讼。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川沙施行警政。民国元年(1912年)曾创行司法独立,未几,司法事务仍由县知事兼理。旧司法、警察机构是统治阶级镇压和压迫劳动人民的工具。民国16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国民党政府为镇压人民革命运动,陆续颁行许多特别法规,残酷迫害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

    新中国建立后,摧毁了反动司法体系,建立了人民公安和司法机关。建国初期,开展剿匪肃特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保卫了人民新政权。1954年后,根据《宪法》,加强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整顿社会治安,进行社会改造工作,保护公民合法利益,打击各类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罪犯,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破坏了公、检、法的机构和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颁布新《宪法》和一批基本法律,贯彻执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恢复正常审判制度;复设司法行政机构,恢复律师制度和始设公证制度。人民公安、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复查纠正了冤假错案,依法惩处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犯罪活动,依法开展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和调解、处理民事案件,加强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障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保卫和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一章公安
第二章检察
第三章法院
第四章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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