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卷 金融
概述
川沙金融业以典当为最早,产生于清道光年间。清末至民国初期,典当除从事收取押物的高利贷放款外,还兼营存款业务。民国24年(1935年)起,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内陆续问世,信贷遂初具规模。解放前夕,因通货膨胀愈演愈烈,全县金融业严重凋敝。建
国后,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金融体系。1949年6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川沙办事处,翌年5月,改为县支行。1954年,各乡成立农村信用社,由县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川沙金融业通过有计划地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调节货币流通,积累资金支持工农业生产,为繁荣城乡经济服务。
1979年以来,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信贷管理体制和业务作了改革。其中1981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以改变资金高度集中、统存统贷的状况。1985年又改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办法,增加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在经济改革的推动下,全县金融业日益兴盛,是年共有大小机构77个,存款余额为7.82亿元,其中储蓄存款2.53亿元,贷款余额为3.76亿元。此外,保险费收入为0.04亿元,赔偿支出为0.01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