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卷 财税
概述
民国时期,川沙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大宗。赋税一般解缴江苏省库,地方行政事业所需支出多赖自筹。由于税种屡有增加,且开征附税、杂捐,征额甚至超过正税,人民负担沉重。
解放后,根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废除苛杂,陆续建立了新的税收制度。随着川沙经济的不断发展,工商税收比重迅速上升,改变了以农业税为主的收入结构。同时,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等企业收入也是县内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1983年,川沙财政收入跃居上海郊县之首。1985年已达3.34亿元,仅次于江苏省无锡县而名列全国县级收入第二位。
自1953年起,县级财政管理体制几经改进,逐步扩大地方财力。1978年以来,积极贯彻调整、改革的方针,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和上交资金占用费等办法,扩大了企业自主权。1981年和1983年县属、市属国营企业先后试行“利改税”,用所得税形式代替上交利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城乡多种经济日趋活跃,从而扩大了财政收入的来源,据1985年统计,全县纳税户共有7094户,其中国营企业173户、国营与集体联营企业72户、集体企业3712户、个体经济3137户。
建国后的36年中,川沙财政收入总额为25.04亿元,上缴国库19.61亿元。同期,财政支出为5.67亿元,主要用于生产建设、文教卫生事业和改善人民生活,为繁荣川沙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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