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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闸北区志 >> 第二十七编检察·审判


第二十七编 检察·审判

概述

    清同治八年(1869年),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成立,控制租界内审判权。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会审公廨迁入境内北浙江路(今浙江北路)。清宣统三年(1911年),会审公廨设检察处,置洋检察员。辛亥革命后,司法改革,成立闸北裁判所,后改初级审判厅,附初级检察厅。民国16年(1927年),会审公廨废止,建临时法院,内附检察处。上海沦陷时期,日伪政权建立伪法院及伪检察院。抗日战争胜利后,改为上海地方法院,设检察处,置首席检察官。

    解放后,摧毁旧司法体系,先后建闸北、北站区人民法院,闸北、北站区人民检察院。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两院建立后,即投入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依靠人民群众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实行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区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和自行侦查业务,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任务。区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文化大革命”中,检察、审判工作受到破坏,机构被撤销,其职权由区公、检、法军管组行使。1974年,闸北区人民法院恢复。1979年,闸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建。之后,积极投入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随着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完善,检察审判制度日臻规范,区检察院、区法院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打击刑事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参与综合治理,更新服务意识,注重办案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区法院、区检察院分别自1987~1993年、  1989~1993年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一章检察
第二章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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