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区档案馆
区档案馆于1964年6月13日,在区委、区人委机关联合档案室的基础上建立,馆址在区机关大院内。馆库分2处:3号楼二楼23平方米,存放区委系统档案;4号楼二楼30平方米,存放区政府系统档案。该馆设馆长1人,由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另设专职副馆长1人、工作人员2人,负责区委、区政府档案的管理及基层单位档案的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工作。1965年,调整机关办公用房,库房移至4号楼顶层,共120平方米,但由于夏天湿热,冬天透风,对档案的保管质量影响较大。
“文化大革命”中,该馆被撤销,1979年11月恢复。1980年10月区委常委会提出、1982年2月区长办公会议决定,在区机关大院内建造新馆,由区规划设计室和区人防公司设计、施工,1985年5月交付使用。新馆地址为普雄路29号区机关大院11号楼,系2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人字型屋面,建筑面积965平方米,使用面积620平方米。库房共10间384平方米,其中有30平方米6间、60及90平方米各2间,存放五层铁箱203套。底层设值班室、接待室、普通档案阅览室、开放档案阅览室、资料室,二楼设档案整理室、技术室、照相暗室、会议室及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14人,设正副馆长各1人。
1986年5月成立的区档案局与该馆合署办公。同年,国际档案理事会主席、联邦德国档案馆馆长汉斯·布姆斯博士偕夫人,在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李凤楼、市档案局副局长张泽滔等陪同下,来馆参观访问。1990年12月,按市档案局制发的《区县档案馆升级标准》,该馆经考核、评审,批准为市三级先进档案馆。
[1986年国际档案理事会主席汉斯·布姆斯参观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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