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以前,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人不得不起来斗争,往往遭到当局的镇压。
1952年,区建立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1955年以前,主要处理私营企业的劳资争议,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1956年私营企业公私合营后,主要处理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第二节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