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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普陀区志 >> 第十四卷劳动人事 >>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五章 劳动保护

解放前,大中型工厂工人劳动时间长达10小时半~12小时,许多小型厂每月只休息2天,有些厂没有休息日。在纺织厂、面粉厂,工场里飞满绒絮和粉尘;铸铁业工厂,条件更为恶劣,夏天车间温度高达40度以上。工人患职业病者十分普遍,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解放后,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工厂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健全、加强。

第一节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
第二节 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节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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