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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普陀区志 >> 第十四卷劳动人事


第十四卷 劳动人事

民国26年(1937年)抗战爆发前,普陀区境已有产业职工8万余人,其中大多数为纺织工人。至1949年,有职工11.13万人,其中产业职工9.6万人。解放前,工厂、商店劳动条件差,工作时间长,工资低,职工生活困苦,生、老、病、残没有保障。解放初,有失业人员2万余人。

1952年,区人民政府建立劳动科、人事科,1961、1984年分别建立劳动局、人事局,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政策和法规。五六十年代,先后输送职工1.8万人支援外地建设。1950~1990年,共安置22.5万人就业,企业事业职工总数增加到28.7万人,其中工业职工占75%;人均月工资从1952年的65元提高到1990年的217元。50年代起,企业事业职工普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劳动条件大为改善。

1979年后,推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逐步改变统包就业、统配干部的制度,建立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招干实行考试,择优录用,双向选择,签订劳动、聘任合同,并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和聘任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制度和待业保险制度。逐步改变国家统一规定企业工资标准的制度,实行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和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效益的高低搞活工资分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知识分子工资水平有明显提高,1990年人均月工资比1966年提高2.4倍。同时,加强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提高了职工的福利待遇。企业实行退休费统筹,退休职工1990年人均月退休费由1986年的 69.8元提高到150.68元。

第一章职工队伍和就业安置
第二章干部管理
第三章支援外地建设、上山下乡
第四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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