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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续志 >> 第十六编劳动 >>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五章 劳动保护

1993年至2000年6月,市政建设、旧区改造和商业开发遍及全区,辖区内建筑、装潢施工场所(30人以上)累计达2127个,建筑施工人员10余万人次,新建商厦、高层住宅楼1000多幢,危险性设备急增,仅登记在册的客、货电梯1530台,致使工伤事故概率明显增加。为确保城市建设中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区劳动职能部门在强化劳动保护工作中,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宣传贯彻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监察保护条例》,落实1998年市政府提出的“全面签订责任书、全面进行教育、全面开展检查”和“重在强化责任、重在落实措施、重在治理隐患”措施,并以“企业负责”为原则,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为目的,重点监察易发事故场所,重点监控危险源单位。

 

第一节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察检查
第三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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