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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静安区志 >> 第二十五编民族·宗教 >> 第二章宗教


第二章 宗教

解放后,境内静安、新成、江宁区都设有宗教事务机构。中共静安区委于1951年8月建立宗教工作组。中共江宁区委和新成区委分别于1956年7月和8月建立宗教工作委员会。新成区和江宁区人民委员会分别于1956年9月、1957年5月设宗教、民族、华侨事务科。1960年1月,静安区人民委员会设宗教、民族、华侨事务科,“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1979年10月,区革委会恢复宗教、民族事务科。1985年,区政府撤销宗教、民族事务科,并于同年11月建立宗教、民族事务局。1987年6月撤销宗教、民族事务局和侨务办公室,建立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和华侨事务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的设置。

1986年,参加各宗教场所过宗教生活者计50万人次,接待海外来宾计31个国家和地区4140人次。1988年共接待来自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来客8100余人次,比1986年增加1倍。1989年参加宗教活动的共有60万人次。为了做好海外来宾的接待工作,区宗教办帮助各宗教团体配备涉外人员。区宗教界人士先后有10余人(次)出访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香港地区。

第一节 佛教
第二节 道教
第三节 基督教
第四节 天主教
第五节 伊斯兰教
宗教界人民代表历届人数统计表
宗教界政协委员历届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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