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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静安区志 >> 第十四编劳动·人事


第十四编 劳动·人事

概述

解放前,境内无专管劳动人事工作机构。上海解放初期,静安、新成、江宁区按产业设立失业工人联络站及处理失业知识分子委员会暨登记处。人事工作由区接管委员会秘书兼管。1952年,区人民政府设劳动科、人事科。1962年,劳动科改为劳动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人事机构被撤销,部分劳动工作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负责。1977年,恢复劳动局建制,并成立劳动服务公司。1984年,建立人事局。1986年,建立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

50年代初,三个区共有机关干部286人。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区级机关行政管理不断增强,干部人数有很大增长,到1992年底,静安区有机关干部2542人,事业单位干部9701人,企业单位干部2237人。

1960年静安区重建后到1992年,全区有263152人就业,其中162749人在市内就业,35889人进市属农场,64514人支援外省市工农业生产建设。

1979年后,劳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逐步改变统包就业、统配干部的政策,建立劳动力和人才市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机关招干采用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实行专业技术于部职务评定和聘任制度;恢复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机构,加强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监察职能;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与经济效益挂钩,并实行退休费统筹。1987~1988年,静安区机关在推行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率先在区级机关中实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试行编制包干。

第一章职工队伍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三章劳动就业
第四章劳动力管理与培训
第五章工资福利、劳动保险
第六章劳动保护
第七章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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